王某盗窃案
来源:芈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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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一审萧县人民法院以(2012)萧刑初字第00327号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芈玲律师二审起成为王某某的辩护人,从该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角度出发展开辩护
二审法院最终以(2013)宿中刑终字第00064号裁定书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开庭,芈玲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时充分说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有罪的证据存在的种种矛盾及疑点,庭审后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萧县法院以(2012)萧刑初字第00327-1号裁定书准许萧县人民检察院撤诉,最终王某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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