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90后,2014年2月份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接手案件后通过阅卷,辩护人认为其情节较为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完全可以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涉嫌的罪行为危险驾驶,其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其满足适用非监禁刑的刑期条件。
二、被告人张某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35.10mg/100ml,但查获时其意识清醒,具有正常的驾驶能力,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情节较为轻微,满足适用非监禁刑的客观条件。
三、被告人张某系偶犯、初犯,查获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此次犯罪完全系法治观念淡薄所致,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满足适用非监禁刑的主观条件。
四、被告人张某系90后,具有固定的工作、固定的住处,平常表现良好,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满足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条件。
五、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已经被羁押五天并且被吊销驾驶执照,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情节较为轻微,判处缓刑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危险,因此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