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飞龙律师亲办案例
贩毒案由最低的15年辩护至4年———中山市陈某某(女)贩卖毒品案
来源:蒋飞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1
浏览量:896

贩毒案由最低的15年辩护至4年———中山市陈某某(女)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案由:贩卖毒品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0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十堰市人。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佛山市人。

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111被羁押,同年11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111下午,被告人毛某某与甘某某(另案处理)相约进行毒品交易,为保证毒品质量,被告人陈某某随同购买毒品的甘某某一起前往交易地点。当日下午5时许,毛某某驾驶粤X9***2小汽车携带毒品样品到中山市小榄镇沙口大桥附近,与甘某某、陈某某会合,陈某某试吸了毒品样品后,向甘某某确认可以购买,接着三人驾车到东升镇某某花园小区门口,经陈某某再次试吸后,甘某某向毛某某购买了毒品一包,交易完成后三人离开现场。陈某某在小榄镇民安南路被抓获,并查获上述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350克),甘某某乘机逃脱。随后,在中山市东风镇建业路某某房抓获毛某某,并在房间内查获毒品一批(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228克,含海洛因成分毒品174克)及毒资、作案工具等物。

公诉机关认为,毛某某、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毛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数量大,陈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数量大,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建议对毛某某、陈某某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于公安阶段接受陈某某父亲的委托,前往中山市看守所对陈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陈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等相关知识和注意点,针对其迷茫、恐惧的心理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安抚;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并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进一步分析了贩卖毒品在适用时易与其他毒品犯罪相混淆的情况,着重告知了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的区别和各罪的不同量刑幅度——(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2、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所涉案件做了相对准确的量刑预估,坚定了陈某某的信心;在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蒋律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蒋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陈某某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1、本案中陈某某既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直接实施贩卖毒品的实际行为,她在整个过程中仅为甘某某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即在甘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中起辅助作用。具体体现就是通过陈某某试吸的行为来确认毒品质量的好坏,为甘某某的购买创造有利条件、排除甘某某对毒品质量上的障碍,所以应当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2、从陈某某的主观恶性和所得好处来看,陈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强,自始至终没有贩卖或购买毒品的主观愿望,其到达交易现场试吸毒品就是抱着吸一餐少一餐的目的和心态,其试吸的行为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如果说有好处的话,唯一的好处也仅仅是试吸那一小口的毒品。

3、从其试吸毒品的起因来看,具有被动性、偶然性。

4、从毒品的归属来看,陈某某没有任何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于本案陈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对其量刑判决。

二、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所涉及的毒品350.7克虽然数量大,但尚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大。

根据鉴定意见,尽管被告人陈某某涉及的毒品为350.7克,但数量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而不是唯一情节,辩护人认为对其量刑应当综合考虑毒品的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被告人身体长期依赖于毒品帮扶等各种因素。量刑时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

另一方面,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表明,被告人陈某某所丢弃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和收缴,不会再流入社会并对其他人员造成危害,因此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而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蒋律师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量刑时从轻处理。

三、陈某某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经学习法律知识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愿诚心接受法律的制裁,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痛下决心坚决戒掉毒瘾,重新做人,不再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伤害,因被告人母亲、丈夫均已去世,父亲也已年事已高,加上一个6岁的小女儿均需要被告人照料,被告人也希望早日回到家庭,以尽女儿之孝、母亲之责。因此,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上述因素,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判决原则。

四、本案中陈某某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小,可以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

综上,陈某某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和诸多酌定从轻情节,蒋飞龙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建议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相信陈某某一定会改过自新,战胜毒魔,做一个健康、积极、对家庭负责的人。

毛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毛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结果:

201411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陈某某为从犯,某某轻处罚,判处其4有期徒刑,远超预期目的。同时对毛某某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点评:

1、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创造了多项“最”: 减刑幅度最大、委托人年龄最高、被告人吸毒年限最长等;

2、本案的量刑起点为15年,在辩护过程中蒋律师从案情、辩护方案、量刑情节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充分的工作,最终取得了极为理想的辩护效果,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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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飞龙
  • 执业律所: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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