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某公司与广东某W厂签订合同,由W厂为其生产A商标五金产品,双方合作两年后,W厂负责人却将A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已所有。为此波兰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此事。我所律师分析后提出解决方案,W厂负责人的行为属恶意注册,我所将协助波兰公司收集证据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在A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时。但在此之前波兰公司应尽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A商标,防止他人又申请注册A商标, 波兰公司采纳我所意见,此事得以顺利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