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A公司向江苏经销商出具独家代理授权书,期限十年。后双方每年签订协议,约定经销区域、合同期限等。由于该江苏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令A公司不满,2008年10月起A公司不再向江苏经销商供货。后江西经销商起诉至江西法院,认为A违反授权书内容,无故取消其独家代理资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及可得利益80万元。我所作为A代理人,准确地抓住了江苏经销商起诉时的漏洞,指出授权书只是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订立的合同,如果江苏经销商依据授权书起诉充其量只能追究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双方之后订立多份合同对经销区域及合同期限均做出约定,是双方达成的合意,也可视为对原来单方授权书的变更。最终法院采纳我所代理意见驳回了江西经销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