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劳动维权”案例
邹某,男,2013年10月入职深圳市某某净水公司,任职行政主管。工资每月5000,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深圳市某某净水公司的岗位说明中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行政主管的岗位职责。邹某入职后,曾三次向领导反应要求公司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在合同中盖章,但未得到解决。2014年8月,邹某向深圳市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公司支付其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45000元。
庭审期间,公司主要观点认为,行政主管的责任在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行政主管本身,因此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申请人本人过错造成,公司无需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上述观点看似站得住脚,但是否真的经得起推敲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在公司深圳市某某净水公司没设行政经理一职,行政主管是行政部一把手,自身给自身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公司人事管理的原则,缺乏监督,公司不可能如此行事。
其次,岗位责任书中的“员工”并不能理所当然的理解为包括行政主管在内,岗位责任书为公司制作,释意模糊的情况下应当做出对员工有力的解释。
再者,为证明员工本人过错,公司应当拿出证明员工不愿意(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据,而不应当将公司不作为的责任强加给员工。
最后,行政主管的劳动合同理应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负责签订并保管,这样符合公司人事管理的监督原则。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公司,应当由公司自身来排除风险。
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在公司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裁决公司支付邹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2832元。
律师提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建立人事管理架构,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针对行政主管和行政经理这一特殊职位的劳动合同做特殊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