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静雪律师亲办案例
张xx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来源:丁静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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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x涉嫌故意杀人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指派,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经过庭审,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做罪轻辩护,请合议庭给予核实和采纳。

一、被告人张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坦白交待了自已的罪行,自首情节已被公诉机关经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被害人张xx存在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刘xx交友轻率,在未离婚时即与被告人余根深谈恋爱。且在谈恋爱期间被告人张xx除了自己必须的开支外,收入全部交与被害人刘xx,并为准备和其结婚,举债购买了房屋,案发前5月被害人还承诺要“回张xx屋里头”,但最终被告人张xx落得人财两空导致心理失衡。案发时被害人刘xx再一次将矛盾激化,是发生本案的直接诱因。

(2)被告人张xx只有小学不到的文化,这次犯罪伤人,是属于农村居民乡村邻里间因恋爱不成而导致的伤害行为,是无知和不懂法的行为,在农村较为普遍,这一行为确实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在具体判决时,请审判长酌情考虑农村客观环境,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尽量“慎杀”和“少杀”予以从轻或减轻判处。

(3)张xx一贯表现本分,无任何犯罪前科,属初犯。

  (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于其他蓄谋以久故意杀人犯罪来讲,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被告人张xx对刘xx伤害的初衷只是想让其“受皮肉之苦”,完全没有想到伤害被害人王xx,是由于对刘xx的伤害遭到王xx的阻止,内心害怕而一时慌乱所致。张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节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被告人张xx在完全有机会杀害王xx后追上刘xx她将其杀死,但x张x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放弃了杀害刘xx。

(6)被告人积极悔罪认罪,也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特别是给王xx亲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被告人请求他们的原谅,也愿意给予受害者家属赔偿。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有酌定从轻情节且真心悔过,恳请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罪轻的从宽处理的判决。

 

辩护人:丁静雪

201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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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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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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