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盗窃罪案例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5
浏览量:171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李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因本案于20142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2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214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华广场较场西路一侧的人行道上,乘被害人于某蓝离开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剪钳剪断自行车锁,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1BMWX326寸折叠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8元)盗走。被告人李某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一把弹簧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盗窃公民财物,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被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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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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