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好雄律师亲办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来源:任好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5
浏览量:697

原告:

负责人:

职务:厂长,

住所地:邯郸县黄粱梦镇贵龙岗村西

被告: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腾清房屋、场地,恢复原状并向原告予以返还;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2万元及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自201361日暂计至2014102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和场地之日);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61日,被告A公司与原中B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被告租赁原告所属制氧分厂的6间办公用房,面积120平方米,场地66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062日起至201361日止,租金为每年6万元,按年度交纳,租期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房屋、场地的义务,被告仅于2010531日支付了一年租金6万元,以后A公司也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租金12万元。

合同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A公司腾清房屋、场地,恢复原状并向原告予以返还。被告A公司不但不予理会,而且还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综上,被告A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 1010

以上内容由任好雄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任好雄律师咨询。
任好雄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236好评数3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B座2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任好雄
  • 执业律所: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0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邯郸
  • 地  址:
    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B座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