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金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遂平县,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医院二号楼五楼心血管内科病房内,趁被害人莫某文熟睡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床头柜上的三星牌移动电话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7元)。得手后又到该院五号楼五楼皮肤科病房内,趁被害人孙某熟睡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床边的苹果牌IPHONE5S移动电话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96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盗窃公民财物,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