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盗窃罪律师开庭辩护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3
浏览量:269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金某,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遂平县,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因本案于2014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1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1313时许,被告人金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医院二号楼五楼心血管内科病房内,趁被害人莫某文熟睡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床头柜上的三星牌移动电话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7元)。得手后又到该院五号楼五楼皮肤科病房内,趁被害人孙某熟睡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床边的苹果牌IPHONE5S移动电话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96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盗窃公民财物,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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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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