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经朋友介绍,为本案伤者的代理律师。2011年7月5日傍晚,张某、女朋友杨某、男性朋友李某,去参加一个聚会,因只有一辆摩托车,于是张某叫杨某坐在自己的前方,李某坐在自己后方,张某驾驶摩托车。王某驾驶自己公司的大货车途中,货车突然全车断电,不得不停在路边,这时天已经开始黑下来,王某在货车后面十几米处放置了一些树枝,想提醒后面的车辆注意。刚刚干完,王某打电话叫施救时,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因女朋友的头发挡住他的视线,重重的撞上大货车,张某、杨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
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张某已经死亡,而且非常年轻,根本没有财产,只有向货车的公司要求赔偿,如何让公司来赔偿,需要技术,起诉中,将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搞清楚,是货车和摩托车共同过失造成的,因此货车公司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最后由货车的公司赔偿了伤者全部的损失。
【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