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杰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虚假诉讼,通过法庭辩论,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身权益
来源:华亚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2
浏览量:1618

(张**案)

尊敬的审判员:

通过二次的庭审调查,我们认为,原告诉称中的事实有多个合理的疑点,双方并不存在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完完全全的虚假诉讼。原、被告系情人关系,借条所写的借款其实是情人间非正当的情人关系保证金或分手费的性质,事实上并没有借款关系存在,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真的出于维持情人关系而借款,也是违背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是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无法说清其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其说明更是完全违背生活经验。

1、原告不能证明其有出借四十万元的经济实力。

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称,其出借的款项都是深圳办厂和回萧山开出租车赚的钱。由此可见,她认为自己最值得一提的挣钱营生,就是办厂和开出租车,其他的做的事对她赚到几十万不太有什么贡献。

但是,原告从没有说清楚其什么时候在深圳办过什么厂?是自己投资办了厂,还是合了股?还是纯粹打工?打工的话年薪多少?如果在深圳很挣钱,为什么不干下去?为什么好好的厂不开了却和被告来办小作坊?一直到现在以开出租车为生?这些她都解释不清,当然她有权不说,但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相信审判员也听说了,就在一周前杭州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的消息。杭州市政府为此当夜召开紧急会议,并决定补贴出租车每笔生意一元钱的费用,承诺尽快出台新政策,以此解决出租车驾驶员收入偏低的问题。可见,现在出租车早不象二十年前那样风光,行业平均收入已经较低。

最后,原告自深圳回来后,基本上谈不上做什么事业,一会做这个一会做那个,没有什么稳定的工作。那么是否需要开支?特别是离婚后到萧山,吃住,小孩上学借读等都需要开支,就算以前在深圳打工挣了点钱,能用一辈子吗?

总之,我们看不出原告是一个有实力借给别人几十万的人。

2、原告说不清她怎么把在深圳挣的钱拿回到萧山来。

原告自己也说是深圳挣的钱,是一次性的分红还是平时工资的积蓄?别人是怎么支付给你的?这笔巨款是怎么保管的?为什么不存在银行里?或者把钱划入在萧山办的银行卡里?

那她到底是怎么把这些至少在四十万以上的巨款搬到萧山来的?原告一直拒绝回答我这个问题。审判员也认为不重要,但我认为这对原告证明自己有借钱的经济实力非常重要。但我相信原告说不清,因为说一句谎话要用九句来掩盖,迟早是要败露的。

3、原告解释不清,她这么多年一直把几十万元钱存在家里和出租房里,而不去存银行,这完全违背生活经验法则。

原告不但说不清楚挣过多少钱,更是以无赖的口气称,其都是随身带着几十万现金走。

她竟然说,从她嫁到萧山靖江,就把几十万元钱放在靖江家里,而他老公竟然对此一无所知。再后来,她和老公关系不好,就把这些钱带到自己在萧山的出租房。

我想问,几十万虽然不是堆积成山,但也有不小的体积。你究竟放在家中的哪里,竟然放了几年都可以不让老公知道?还有,你明知你丈夫在外面养情人,却把巨款放在老公的家里,那你就不怕他发现而被拿走吗?

原告还说她到萧山生活后,就把钱转移存放在其租房里。要知道原告在2007年、2008年住的仅仅是小南门的农村房三楼上的一间小房间,一扇普通的门就是唯一的防护措施。2009年起搬到韩家弄这个没有物业管理的老小区里。2004年还发生过一起8名新疆人在韩家弄一出租房内,被另6名持刀棍的新疆人用刀砍棍打的方式抢走价值4万元的财物,并被绑架到杭州一旅馆内关押的抢劫、绑架案,影响非常大。

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不可能把几十万元的巨款存放在一个没有任何保障措施的出租房里。更何况原告家只有一女一小,真的不怕小偷、强盗光顾吗?难道没听说过这些小区盗案频发的消息吗?我想中国如果真的还有什么生活经验的话,那么有几十万元,如果不投资就会存银行,这应该算是一个生活经验。

而且原告是去深圳打过工,“办过厂”的人,后来也一直在做单子,至少应该知道利用储蓄这一基本工具吧?她说只相信自己放现金,实在荒谬可笑至极!

4、原告第一次庭审明确说,她从来不存银行。但在被告坚持要求调查之下,在第二次庭审中说,“我上次讲过,我以前从不存银行,但这几年办了存折”。这不但是当场说谎,而且不符合逻辑。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毫不犹豫坚决地说,“我从来不存银行,我的钱就是放家里的”。当时说这话还引起旁听人员一片唏嘘, 而且当时她从没提到过现在已办过存折,所以代理人才申请法院进行调查。但当第二次庭审中,她感觉到法院已要到萧绍路上的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对其帐户进行调查的时候,她只得承认,这几年在中国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了户。因此,说明她以前是明显说谎。

这还是其次的,现在她更加无法解释:这几年办了银行存折,为什么钱还是放在家里?因为她说过07年、08、09年、10年借钱给被告全部是直接从家里拿出现金给被告。那么,这几年开户,到底是什么时候呢?

如果被告猜得没错,原告至少在2009年开出租车后就在银行里开了户,每天都存上三四百元,那么为什么家里还有二十来万却不存进银行?为什么以前有四五十万不开存折,钱借光了却要办存折了?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因为她现在靠出租车每天有收入,所以就要存银行,而以前根本没钱。

基于此点,被告代理人现在觉得,法院仍有必要依申请或职权查一查原告在中国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的帐户,具体开户时间和进出资金状况,以印证原告陈述的真实性。

5、特别要提出的是,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明确承认,其租房钥匙原、被告每人一把,被告可以自由进出,这是事实,但这更证明原告把巨款都存放在家里是谎言,且完全违背生活经验法则!

原、被告既然还不是夫妻,借钱还要写借条,如果真的有几十万,原告怎么可能还会把房间钥匙交给被告,让他自由进去?那不是等于完完全全把自己的财产摆在被告面前了吗?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原告本身就是靠被告资助,连房子也是被告为其租的,房租都是被告帮她交的。以前我方苦于没有证据来证实这个情况,现在被告自已把这个重要的间接证据拿出来,希望可以引起审判员的重视和思考。

6、原告能把巨额资金借给被告,为什么以前却一直瞒着原配丈夫?

原告宁可丈夫去盗窃也不透露自己的经济状况,这么多年能对自己的老公守口如瓶,一毛不拔,可见心机之深,这样的人怎么会和被告相处不到半年就无私地把钱拿出来?

被告没有什么文化,也不能夸夸其谈,外表也不英俊潇洒,如果还一味只知道欺骗原告,向原告借钱,怎么可能让她这样有心机的女人如痴如醉,被骗三四年还一定要和他结婚?是因为被告真的魅力无穷还是原告真的太傻太天真?这明显不可能。

事实是,原告和被告好上后,被告先后以各种方式给了她二十多万,连租房钱、出租车承包押金都是被告给付的,她想一直依靠被告这个有钱人,所以才想让被告离婚而与她结婚!

综上,可以这么说,以上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合理的解释,认定借款事实基础就只会建立在黄沙之上,随时都会倾倒。

二、从借条内容和借款时间、金额等来看有违常理。

1、被告写过三次借条,第一次借条时间是2008年,但却写从07年到08年借二十万元。但她一会儿说是第一次借了二十万元,一会儿又说是分两次借,而二次出借的时间竟然是快一年,后来又说是因为第一次不还,所以第二次借钱时让被告写了借条。

一次借款20万元和两年里每次借十万元应该有很大区别的,原告却在庭审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令人怀疑。

2、被告称写第一张借条时已经怀疑其不归还,但09年的借条又借十三万?2010年还再借7万元,然后过二个月分手,这完全违背常理。

如果说本案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当事人一次次地借钱出去为获取高利息,倒也有可能,但本案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用途是临时季节性用款,那么第一次借款还可以理解,但被告季节性的生意做完了,有什么理由拖着不还呢?怎么可能说得圆呢?但后来被告再以同种理由还能骗原告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有这种可能吗?

就算是为了让被告写下借条而再骗一次又怎么解释09年的13万元,10年的7万元呢?这样每年被骗一次,越不还借得越多,说得过去吗?!这是否与原告办过厂,挣过大钱,见过大世面的“女强人”的阅历和智商不符?

而且,最后一次是2010年12月31日,原告说还相信被告,从小姐妹那里借了三万元凑到7万元借给被告,真是“痴心一片”!但怎么一转眼两个月后就分手了呢?

3、为什么这些借条都没有写明借款的原因和还款时间的约定?

如果是一张借条,怎么写都没关系。但结合原告的说法,自从被告写借条起,就有点怀疑了,那为什么不要求被告写明借款的原因和还款的时间?这不符合原告当时的心境。因为当时原告是有怀疑的,那应该对什么时候还钱会比较关注,但她为什么一次次写借条时,从不要求呢?这仅仅是疏忽吗?

二、原告有证人证实当天不可能前往原告租房写借条,进一步证实原告始终在欺骗法庭,同时也否定了其在当天借钱给被告七万元的真实性。

原告称其十分确定,借条是在2010年12月30日当天九点至十点间写下。但同时,她曾经声称,最后一次借钱就是2010年12月30日,其中还有其小姐妹的几万元。因此,2010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到底有没有到原告租房去借钱,并写下借条也是印证原告陈述真实性的重要事实之一。

原告的证人十分明确,朱元恩和陈福英从早上一直帮忙到晚上八点半才回家,而原告一直和他们在一起劳动。证人张安生也证实原告为其帮忙,直到当晚九点半左右还看见他。这些证人证言的效力获得了原告方的肯定。

而证人潘文中、王从福也都能证实,被告在家里继续收拾接苗后的场地,一直到干完活都已经十点半至十一点之间。

潘文中系被告邻居,因其介绍插苗给被告,所以当天碰到被告后一起看情况,聊天也是很正常。且潘文中在庭审中讲事情的来龙去脉条理清晰,具有真实性。而王从福的证言也很真实,甚至承认自己没有手表,也没有看手机,而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其小厂的员工下班来判断具体时间。如果他要讲假话,完全可以说看了手机上的时间。所以各证人不但与被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且真实可信,应予采纳。

而且从情理上讲,被告根本不可能在忙碌一整天后,还有时间和精力跑到原告那里去。而且,被告一直是瞒着妻子的,不是明目张胆地找情人,当然不可能大晚上再跑到萧山去找情人。

因此,借条既然不是2010年12月30日写下,那么也不可能在该日借到原告的七万元!原告的谎言进一步被揭穿!

三、原告如果是正常借款,为什么从不向其妻子讨要?

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时,多次问原告有没有向被告妻子讨过债。她说从来没有。这也完全不符合人之常情。如果你一辈子的积蓄被人骗了,你还会顾着骗子的面子,不去找他家人讨说法吗?

更何况原告与被告妻子本来就是朋友关系,被告借去也说是为了收苗木用的,那因为朋友的丈夫要做生意,而借了点钱给他,就会被人认定存在不正当关系吗?如果被告这钱借去是做生意的,那好处被告妻子也享受到了,自己全部身家被淘空,原告还能这么有这么好的涵养不去向她讨债吗?

既然你产生过怀疑,也多次催讨,至少应该到他妻子那里去问个清楚。为什么不敢光明正大地追讨?就算因此会被怀疑,也没有到几十万都骗光了还不吭一声的道理。

因此,原告从不向被告妻子讨债,只能说明她根本没有出借过这些钱,否则解释不通。

四、结合被告2011年6月连续两次盗走被告汽车内的帐本以及驾驶证行驶证等物,你能相信原告是一个被骗四年却一直隐忍,一分钱也不还就能蒙混过关的人吗?

今年6月份,原告一次又一次地用钥匙开被告车门,偷走帐本,并通过帐本向被告敲诈了26000元!另外,还偷了车里的6万元钱!被告非常聪明,她没有把车开走,而是偷钱和帐本。如果当时把车开走,那钱和车什么也得不到,而那天一次就拿到86000元钱。这些钱都没有扣除在借款额中。

而原告代理人当庭宣称,这样的事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只要没还钱还会这样做。原告既然做得出这种事,怎么可能以前会一分钱也没有讨回来过呢?这符合她的个性吗?

六、法庭应当向重要知情人富志土进行调查取证。

虽然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在原则上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并没有排斥在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取证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原告认为,富志土作为出租车中介,对2009年2月28日交押金的情况是知情的。当时,原告还从朋友徐金云处借得5万元,用于支付56000多的押金和保险费等费用。富志土因与出租车司机较熟悉,所以不愿为原告出庭作证。但鉴于本案事实有重要关联,且本案案情复杂,金额巨大,法律关系争议大,法院应当依职权前往调查。

七、开庭前,被告通过中间人与原告代理人私下协商此事。这个中间人就是原告代理人刚才庭审中所称的双方都认识的多年朋友。

那次调解,被告方提出可以20万元了结本案。如果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会做出如此重大的让步吗?法院如果觉得必要,可以询问此证人。

八、从法律适用上讲,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年第一期所刊,《张正青诉张秀方其他民事纠纷案——因“婚外情”引发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该案与本案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因情人关系破裂而引发的债务纠纷。该案裁判要旨即:一、审理借贷类案件,必要时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基于违反社会公德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案件,本质上并非一般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种表象。因此,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合法的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可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应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合法性。法院并非简单的诉讼技巧竞技场,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体现和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比如本案涉及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借款4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亦因违背社会公秩良俗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代理人: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

20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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