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杭州XX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商业城轻纺市场XX号,
法定代表人:来XX,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义桥镇富天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X,公司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39****1131。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立即支付合同剩余货款52670.49元;
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煤炭,共计货款20余万元,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将煤炭交与指定地点,被告予以签收,但未当场付款只承诺不日即付。此后,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到2012年12月31日止,尚欠货款62670.49元。为此,原告在2012年12月31日向被告开出《客户对账单》,对账单上明确表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670.49元,被告对此对账单确认并签收。在确认签收之后,被告在2013年5月归还货款10000元,目前尚欠52670.49元。为此,原告多次向其催讨,但被告竟然将如此小额的货款一直拖延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杭州XX煤炭有限公司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