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俊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异地合同官司
来源:邓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6
浏览量:96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的第二次开庭审理,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公正审理,依法认定和采纳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我公司是湖南的一所大型一级建筑企业,注册资金3亿;固定资产近2亿;流动资产6个多亿.连续多年获国家工商总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一贯以文明、诚信为本。在本案中双方的购销合同标的仅只有23.8万元,我公司下属的项目部依原告承办人钱某某的指意,分二次共支付了30万元的货款.庭审中有证据证明:2007年3月28日我公司下属的项目部先付订金10万元,钱某某出具了收条;其后2007年4月26日又支付20万元货款,原告方出具了浙江省税务局的统一收款收据,并盖有现金付讫章,表明货款现金付到了原告方财务帐上.2007年8月27日原告方开出了浙江增值税电梯发票:价税款20.8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安装费3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事过二年后,原告反而诉称我公司仍欠货款11.8万元,并对我公司的银行帐号12万元资金予以冻结,让我方感到非常诧异!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审理,依法维护我公司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我公司认为:本案是一起电梯购销合同纠纷,安装仅是附随的义务和条件,VVVF变频变压变速电梯,是原告方通过了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系列通用电梯, 相关参数可在现场安装中调试,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电梯安装.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销售款23.8万元中含安装费3万元,故本案不应属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加工应是承揽人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而特殊制作加工的产品.不具有通用性和系列性).本案既使原告将安装视为加工承揽,但安装现场是在被告的基建工地,而不是在原告的工厂厂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规定: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由原告方负责运输和安装的VVVF电梯,虽然在合同中规定了交货地点为乙方成品仓库,但在合同书第3页最后一行已明确注明:2007年3月货到甲方工地.综上所述:实际履行地点均为被告地:长沙市井湾路784号,故原告方如需诉讼,应依法向长沙地区法院提起,而不应在原告本地提起!原告方违反法律管辖规定的起诉,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我公司相信贵院会依法公正地审理,并防止原告方企图通过本地法院来非法获取地方保护.不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我公司将保留上诉和再审的权利.

     我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购销合同,从始自终原告方是由钱某某经手和承办,整个合同交易过程中,我方一直均只与钱某某保持交往和联系,从合同附件一的电话通话记载;货物运输委托单;装箱单上可证实,经办人均是钱某某.货款也是按其指意下支付,并由其确定VVVF电梯设备的发货、运输、安装.被告方有理由相信钱某某即是原告方的工作人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钱某某的行为既是原告方的行为.退一步讲,原告方现在不提供钱某某的真实身份和职务,甚至不承认钱某某是原告方的工作人员,但根据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被告方认为:钱某某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方承担.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方不仅未欠原告方的货款,反而原告方还多收了被告方6.2万元的货款.如果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无效,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地判决,责令原告返还6.2万元的不当得利或驳回原告无理无据的诉求.

纵观本案,在履行VVVF电梯合同中,双方按合同五:付款方式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程序,均已履行完毕,原告方也向我方开出了23.8万元的电梯款增值税发票和安装费发票,不存在货款的纠结和异议.反倒是钱某某还多收了我方6.2万元的订金,我方并不愿意为了这数万元来打官司,但企业的信用和名誉在商道上是无价之宝,我公司不愿意看到在我方受到冤枉和损失时,还充当被告.“和为贵、诚为本”是企业发展的宗旨,希望在人民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能握手言和,调解协商来处理纷争.或许今后双方在湖南的建筑市场还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和合作机会.请法庭在调解和合议中充分考虑到我方以上的代理意见.如调解无效,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  邓  俊 律 师

                                        2010年9月27日

该案于2010年10月8日,原告方被迫自行撤诉.长达二年的异地官司最终圆满解决.我方依法维护了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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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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