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诈骗罪罪轻辩护判例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2
浏览量:208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朱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3713日被羁押,719日被刑事拘留,20138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329日,被告人朱某伙同何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中侨大厦门口附近,先以要求被害人吴某帮忙到区庄地铁E出口看护货物并给予报酬为借口,再以共同购买电子零件从中赚取差价分钱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现金共29400元。2012517日,被告人朱某伙同何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地铁站出口附近,先以要求被害人黄某某帮忙到黄村地铁出口看护货物并给予报酬为借口,再以共同购买电子零件从中赚取差价分钱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现金共11700元。2013713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朱某于2012517日伙同同案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该部分事实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参与2012329日诈骗吴某294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该宗事实虽有被害人的陈述,但被害人对嫌疑人的特征描述不清,也无法确定被告人朱某是否参与,现场监控录像只显示同案人何某跟随被害人到住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朱某参与,故本院对该宗事实的指控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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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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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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