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羁押,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朱某伙同何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中侨大厦门口附近,先以要求被害人吴某帮忙到区庄地铁E出口看护货物并给予报酬为借口,再以共同购买电子零件从中赚取差价分钱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现金共29400元。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朱某伙同何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地铁站出口附近,先以要求被害人黄某某帮忙到黄村地铁出口看护货物并给予报酬为借口,再以共同购买电子零件从中赚取差价分钱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现金共11700元。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朱某于2012年5月17日伙同同案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该部分事实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参与2012年3月29日诈骗吴某294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该宗事实虽有被害人的陈述,但被害人对嫌疑人的特征描述不清,也无法确定被告人朱某是否参与,现场监控录像只显示同案人何某跟随被害人到住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朱某参与,故本院对该宗事实的指控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