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钱某与男方李某于2008年1月相识,并于同年6月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2012年7月钱某找律师咨询,要求律师帮助其宣告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钱某称,结婚证系他人代领,并提供了双方结婚时所在的婚姻登记证明,证明自己在2008年6月办理结婚证时未到场,未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及领证人处签字。
律师了解有关情况后,带钱某到某司法鉴定机构做了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检验结果倾向认为:《结婚登记申请书》上“钱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钱某”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钱某想通过法院起诉李某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但律师告知钱某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此类案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方面的规定,须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随后钱某在律师协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钱某与李某的结婚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程序。
【代理人意见】
在此类型案件中,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婚姻登记程序方面的瑕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05年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作出《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就予以明确答复,另外《婚姻法解释三》也进一步明确了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方式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点。钱某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相关手续系他人代办,签字也并非钱某字迹,因此法院应当撤销钱某和李某的婚姻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