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亲办案例
同事酒场上意见不合,酒后持刀伤人
来源:张国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量:512

1、同事酒场上意见不合,酒后持刀伤人

【导读】20141014日,浉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决缓刑刑事处罚。法院的判决让被告人,辩护人与被告人相互握手走出法庭。

故意伤害案件要要点掌握轻伤案件中对轻伤等级划分,故意杀人罪致多人轻伤量刑标准也与此相同,打人至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依据新的轻伤认定标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这种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只做为情节上的量刑标准,如轻伤一级在判刑时比轻伤二级稍重,但河南刑事律师在辩护时对此应当不做为重点,应当考虑过错程度,受害人在轻伤案件中有过错的如何判刑,另在于区别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两者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但寻衅滋事的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从而使两罪的犯意较难区分,但是仍然可以根据事情的起因和当时的客观条件予以判断。

相信多数人对轻伤害案件了解,有的网友问轻伤害案件已到法院多久才能判刑,还有轻伤害案件双方已和解,法院会怎么判决呢?依据一般故意伤害案件(轻伤)法院判决研究后,结合本案供其参考。

【案情简介】

2014714日,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尹某某与同事一起喝酒,喝酒期间于同事发生了争执。在相互撕打时、尹某某将王某某脸部用刀划成轻伤。随后王某某报警,尹某某被浉河区警方刑事拘留。随后笔者(文赢律师事务所胡建平律师,15938253776)接受委托担任尹某某辩护人,鉴于案情笔者向浉河区警方提出尹某某取保候审的意见被驳回,该案于2014820日移送浉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笔者再次向浉河区区检察院提出尹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后该案被移送法院,20141014日开庭当庭作出判决,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尹某某判处缓刑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河南省故意伤害的最新司法解释】

对故意伤害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2.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以上内容由张国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国权律师咨询。
张国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120好评数7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信阳市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国权
  • 执业律所:
    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0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信阳市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