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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亲办案例
抚养费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量:278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傅某某于201112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121日王某某生育一子傅XX20131220日王某某与傅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傅XX由王某某抚养,但就抚养费问题未作约定。因王某某独自抚养孩子非常困难,故诉请法院主张抚养费。

代理观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故傅某某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判决结果:2014镜民一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傅某某自与王某某协议离婚时起按每月600元向傅XX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傅某某凭票承担一半至傅XX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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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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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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