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凤律师亲办案例
旅行社未尽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需对游客的死亡承担责任
来源:陈小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量:569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李某某因与被告北京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内旅游合同》,约定进行日照二日游,由被告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同时,被告提供了日照二日游的行程安排。刘某某、李某某参加了该旅游行程。被告安排的旅行车于当日中午到达日照,根据行程安排,中餐后应去第三海滨浴场。旅行车到达第三海滨浴场后,因无停车位,被告的导游又改变该景点行程到太公岛浴场,并安排旅客在此游泳。刘某某在游泳中发生溺水事故,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7月27日死亡。后经查,被告安排的太公岛浴场为一已停止营业的浴场,无任何防护措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的专业服务机构,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景点,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安全的防范措施,导致刘某某死亡,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死者的家庭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拒绝支付任何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方,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虽然被告方的当地导游已经告知下海游泳不在服务范围,但被告方在刘某某下海游泳时未进行劝阻,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刘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应意识到在海里游泳危险性,但其却过于自信不顾危险到海里游泳,以致发生意外,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内容由陈小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小凤律师咨询。
陈小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55好评数1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北京城工美大厦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小凤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北京城工美大厦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