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少华律师主页
戴少华律师戴少华律师
181-5533-0088
留言咨询
戴少华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案(二审)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量:349

基本案情:2013625日,黄某某冒充某某市人大主任王某某打电话给该市某某区XX公安服务中心的仇某某,以推荐人大代表为由,要求仇某某向其提供具体推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要求被推荐人回电话。仇某某信以为真,联系了某某市某某公司经理缪某某。缪某某随即打电话给黄某某,黄某某在电话中谎称准备推荐缪某某为人大代表,同时提出市领导现在外地考察,因资金短缺,希望缪某某汇10万元到指定账户作为领导考察之用。缪某某心生警觉,打电话到市人大没有推荐人大代表,遂告知仇某某,仇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构成诈骗罪,其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黄某某认为一审判刑过重,故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辩护。

辩护观点:辩护人认为,黄某某系犯罪未遂,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黄某某系自首,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减少基准刑40%左右;黄某某系偶犯初犯;黄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系为生计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小,黄某某之情形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依法宣告缓刑。另外本案中,黄某某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诸多可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黄某某并无违法所得额,并未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黄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罚金,法院依法应减免其罚金刑。

案件结果:2014芜中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戴少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少华律师咨询。
戴少华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19454好评数25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81-5533-00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1-5533-0088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