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艺宾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罪 成功改为故意伤害罪
来源:马艺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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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某积极参与结伙聚众斗殴,斗殴中持刀行凶,捅刺被害人卓某、陆某、陈某手脚部位各一刀,接着又捅刺被害人刘某胸部一刀,并用力下拉扩大伤口。魏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行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本律师接受魏某家属委托后,立即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初步阅卷后认为,本案是在普通学生斗殴过程中发生的致害行为,双方人手相互混战,魏某一方人少被围殴,其为了摆脱伤害拿出匕首挥舞捅刺,最后逼退众人后逃跑。这种起因及过程发展,并不足以让魏某产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并且认定其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据尚不充分,魏某的行为更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经过会见魏某本人,本律师更加确定魏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公诉机关指控有误,于是确定了推翻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的根本辩护思路。

经过法庭审理,本律师为魏某据理力争,充分运用本案证据及有关法律,以及逻辑经验,对公诉机关的观点一一进行驳斥。庭后,本律师依然积极同经办法官探讨本案定性问题,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虽然被害人刘某的伤口较长,但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刘某有上前殴打魏某,当时两人均处于殴打的动态过程中(且只有一处创口),结合魏某参与斗殴的起因及其案发后对事件的叙述,认定魏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辩护人关于魏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审理终结,魏某被免于死刑,其家属对本律师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并深切感谢。

以下是辩护意见:


辩护词

——魏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魏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并听取被告人魏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现庭审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判参考:

一、《起诉书》对魏某实施了捅刺被害人刘某胸部并用力下拉扩大伤口行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纵观公诉机关出示的全部证据,除魏某自己的庭前供述笔录之外,再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魏某实施了捅刺被害人刘某并下拉扩大伤口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均一致反映并没有亲眼看到魏某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的被害人刘某系被魏某捅死的属于猜测性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法医鉴定书及生物物证检验报告作为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的伤口系被单刃利器所伤,但不能证明是如何被利器所伤的,也不能证明该单刃利器即为魏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生物物证检验报告亦仅检验出涉案匕首上残留着被害人陆某的血迹,未见被害人刘某的血迹。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害人系被魏某所用匕首捅刺到的可能性极大,但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不同于民事案件只要符合高度盖然性即可,而是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然本案直接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间又无法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被害人是被魏某捅刺并下拉扩大伤口的结论,还存在因案发现场光线昏暗、并且双方混战场面极其混乱的情况下,被害人刘某被他人误伤等可能情况,因此,《起诉书》对于该部分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魏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因伤害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非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具体本案中,应当结合案发原因、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以确定被告人魏某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其行为正确定罪量刑。

首先,从案件起因及犯罪动机上看,本案是一起在群架斗殴过程致人伤亡的案件,魏某本身与各被害人之间素不相识,更没有私人过节,案发当天,魏某临时受赵丽雄召集才到犯罪现场去,基于这种起因,显然不足以让魏某产生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

其次,从魏某的行为目的及方式上看,魏某在庭前笔录以及庭审调查时供述:“当时他们十几个人打我一个,他们直接把我打倒在马路边靠操场的草坪里,为了逼退他们,我就拿出匕首挥舞,并冲他们说我有匕首都别过来,有的人就退后了,有的人还是不退后,就被我划到了”。可见,因为寡不敌众,魏某在情急之下只能掏出匕首用于自卫和反抗,但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正常理解,也不足以让魏某产生杀人的念头,其行为目的实际上在于遏制对方的伤害行为,而不是想要剥夺他人的生命或者积极追求给别人造成伤害,假设他真的想要杀死或者伤别人,那么在当时的条件下,他完全可以在别人退后的时候继续冲过去捅杀,但是他并没有这么做,而仅仅是拿着匕首盲目地的胡乱挥舞,借此来阻退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对方的攻击,并想办法逃走,该情况与本案被害人及证人的陈述是吻合的,如证人王嘉鑫在卷二第129页陈述:“我看到一男子从草丛中爬出来,手上拿着一个东西对着人群一边挥舞一边往后退”,可见,魏某有且只有对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具有预见性,并且对这种伤害结果抱持的并不是积极追求的心态,而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仅符合间接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假设法庭最终认定被害人刘某的死亡结果是魏某造成的,那么其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从魏某的庭供述笔录上看,因为被害人刘某不罢休的想要打他,他才用匕首抵挡反抗,但也不至于因此要置别人于死地,其流露出的犯意并不是“干脆杀了算了”,而是“给他点颜色看看”的较为轻微的态度,只是在行为上相对于之前的胡乱挥舞程度更强一些,但并不因此改变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公诉机关认为,从鉴定结论上看,被害人伤口宽、深程度大,可见魏某实施力度大、主观上欲致被害人于死地。辩护人认为,该观点属于主观臆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从结果上看,被害人刘某是要害部位被刺中且伤口较大,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结果是魏某蓄意选择的结果并意在致被害人于死地从被告人及证人笔录反映的现场情况上看,魏某进行刺击的同时,害人刘某也在往前冲,两者相向且速度较快,按照常理,魏某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能力选择要捅刺的部位,而是顺势朝一个方向捅,不排除在被害人运动躲闪中“歪打正着”,偏偏击中了被害人要害部位并因为双方力量冲力过大导致伤口深入及扩大的可能性因此,仅凭魏某捅刺的部位、造成的死亡结果就推定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难免会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这对被告人极不公平的。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司法原则,辩护人认为,魏某在捅刺被害人时的主观意图,应当认定为是故意伤害。

再次,从事后的态度看魏某在庭前笔录供述:“当时我看到匕首上有血迹,我就有点担心了,但是我想应该没有什么事情”。可见,魏某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是排斥的、惧怕的、是想象不到的,在他人商议继续回去报复的时候他说“算了,刚才那些学生已经被我捅伤了十几个,也算得到教训了”,显然,魏某低估了生命的脆弱,但这也印证了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更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心态假设他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是有预见的,那么他在事后完全可以选择逃跑但他并没有,反而还把作案工具继续放在身上,这明显不符合一个对他人死亡具有预见性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行凶者的行为举止

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五卷刑事卷第514页记载:“对于因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案件或者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行凶案件,尤其是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的案件,如果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最高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二部分第1条第3款规定:“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故意伤害罪”

三、被害人对本案的伤亡结果具有过错,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魏某从轻处罚。

案发当天,原本双方可以友好调和冲突,却因为郑丽玲执意不肯和解,坚持要教训何贝贝,加上被害人刘某恶意挑衅,并首先踹了被告人常国孟一脚(起诉书对该情节已予认定)激化了矛盾,使得原本口头谈判的状态演变成了相互斗殴。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卓某陆某陈某与其他众人一起围殴魏某,激愤下魏某才拿出匕首反击,可见,对于造成的被害人死亡及受伤的结果,各被告人显然是具有责任的,尤其被害人刘某具有明显过错及直接责任,假设没有刘某的恶意挑衅、先动手打人、持续暴力进攻等行为,本案的惨剧也就不会发生,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魏某是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此次犯罪完全是出于朋友义气一时冲动而为。归案后,其如实、彻底的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委托家属尽最大努力赔偿弥补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恳请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的部分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本案定性错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魏某定性论处为宜,结合本案具有的其他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被告人魏某宽大处理,从轻量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贵院依法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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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艺宾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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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艺宾
  • 执业律所: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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