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亲办案例
采购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
来源:邹秀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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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浙江省某包装彩印厂(原告)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通过传真签订《采购合同书》,原告向被告供应瓦楞包装盒、包装盒内托+隔档,产品验收标准为:按封样制作。原告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下料生产,在原告按时提供第一批货后,被告以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调整包装盒价格并且提前交货,否则终止双方的采购合同。原告认为;“所交的货物是严格按照被告公司派来的资源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封样进行制作,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大量库存积压等财产损失。”被告则认为:“按照合同的制作要求约定,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克重不符、材质不符等质量不符的情况,给被告造成不能及时供货的损失,原告应退还先期交付的货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二、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派来的资源工程师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包装彩印厂签字确认样品的行为,系代表文化发展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文化发展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双方当事人的《采购合同书》中约定了瓦楞包装盒及内托+隔档的尺寸和材质的制作要求,但合同中亦明确按照封样制作。双方当事人对瓦楞包装盒进行了封样,虽然封样的样品的材质与合同约定的材质不同,但文化发展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进行了签样确认。文化发展公司以包装彩印厂所供货物与合同约定的材质和克重不符为由,通知包装彩印厂终止合同,系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由此给包装彩印厂造成的损失,文化发展公司应于赔偿。

三、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采购合同书》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存在验收标准和制作要求双重标准,应以哪个为准。采购合同中往往双方当事人在产品验收的约定上出现不同的标准,这对以后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困扰。本案最终以文化发展公司的工作人员最终签字确认的封样为准,给包装彩印厂挽回了一部分损失。在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约定必须清楚明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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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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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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