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风律师亲办案例
处分福利分房后将户口迁入被动迁房屋,无房不能等同同住人
来源:夏季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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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提出自己目前没有居住房屋,所有要求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经了解,很多情况是当事人与配偶离婚时放弃了自己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房屋,或者已经出售了该房屋。这样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后又将户口迁入被动迁房屋,也必须明白你们自愿对原房屋权利的处分,对造成无房可居的结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关键词】公房、动迁安置、离婚时放弃房屋份额、户口、同住人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X3X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X1X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丙

【基本案情】

张甲张乙张丙系兄弟姐妹关系,张乙蔡某系再婚夫妻关系,黄某蔡某之女。被动迁公房原承租人是张甲之父张某,其去世后,系争公房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张甲结婚时,由单位分配一套房屋,婚后搬离被动迁房屋后经两次套配分得房屋。离婚时,张甲放弃了上述房屋的权利并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

张丙婚前一直居住于该动迁房屋内,婚后不常住,在其夫家分配房屋后,张丙随丈夫居住于所分配的房屋内

张乙蔡某再婚后亦居住于系争房屋。

各方当事人的户籍在动迁时均在系争房屋内。2012年11月,张乙蔡某与拆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因被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8万元,加上其他补贴总价200万元。签约后,张乙蔡某将一套安置房登记在黄某名下。因各方当事人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张甲根据签署的安置协议,要求户籍在册人员均分动迁安置补偿款,但协商不成。根据签署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置安置房有优惠补贴,现每套安置房的优惠价尚未最终结算。

张甲要求确认位于上海市某安置房屋(价格63万元)归其所有,对安置房屋价格与其应得份额之间的差价,其同意支付给其他安置人员。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甲结婚时已由单位分配房屋,之后又经两次套配,离婚时其放弃房屋权利,系其自愿对房屋权利的处分,对造成无房可居的结果,应自行承担责任。虽然张甲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其不符合同住人的资格,故张甲要求分割动迁安置利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张丙户籍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婚前也居住于系争房屋,婚后虽不常住,但户籍所在地房屋应作为其居住地之一,张乙蔡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享受过福利分房,而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虽以房屋面积作为补偿依据,现安置三套房源,应当是考虑了该房屋内户籍在册人员实际情况的,根据张丙的实际情况,其符合安置对象的条件,故对协议中涉及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部分,其应获得相应补偿。张丙要求获得一套安置房源,并表示若安置房屋的价格大于其应得补偿利益,其同意将两者之间的差额支付给其他安置人员,鉴于每套安置房优惠价尚未确定,故双方届时应按实结算。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张甲要求分得被动迁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张丙应获得动迁安置补偿款40元;三、位于上海市安置房归张丙所有,其应在确定所得安置房最终价格后十日内与其应得安置补偿款的差价和张乙蔡某结算,多退少补。

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张甲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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