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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专题】拐卖妇女被判缓刑
来源:王晓妹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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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7年前后,被告人兰某某的儿子兰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婚后不久兰某就不愿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兰某某的妻子带被害人到医院体检时发现被害人没有子宫,阴道畸形,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不久兰某出去打工再不愿回家。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害人的娘家联系,要求他们把被害人接回娘家,退回彩礼钱,但娘家人一直不同意。兰某某不愿白养着被害人,遂产生了将被害人转卖给他人的念头,便委托吕某某、李某某等人帮助为被害人找个人家。2011年2月份,被告人兰某某经吕某某、李某某等人介绍,将被害人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阜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马某某为妻。经阜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害人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案情分析:被告人兰某某明知被害人杨某某精神发育迟滞,借介绍婚姻的名义将其出卖,获取被害人的身价。被告人兰某某以介绍婚姻的名义买卖妇女,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但其具有从轻的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且悔罪态度较好,其退给马某某家7000元,与马某某家达成了谅解,与被害人的母亲也达成了谅解。而且被告人在其儿子不愿再与被害人继续共同生活,退婚不成的情况下,独自抚养被害人两年后才讲被害人出卖给他人为妻,其行为有一定的原因,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畸重,根据罪责刑相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地司法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宣告了缓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对被告人兰某某违法所得14000元予以追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接受了法律对自己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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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晓妹
  • 执业律所:
    安徽乐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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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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