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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专题】交通肇事后及时施救被判处缓刑
来源:王晓妹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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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9月30日8时,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沿阜阳市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废品收购站南侧路段向右变更方向时,与同方向直行郑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郑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6日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阜阳市交警支队六大队阜公交认字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郑某死亡,并且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应当立案追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报警并叫了救护车,护送郑某到医院进行抢救,在郑某住院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事故的经过,积极配合办案人员。

二、本案的受害人郑某有重大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办理机动车登记牌照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是造成本期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在宣判后,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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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晓妹
  • 执业律所:
    安徽乐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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