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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廖某某涉嫌抢劫案的辩护词
来源:罗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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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廖某某涉嫌抢劫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廖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辩护人。我通过查阅全部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清新的认识。我首先赞同公诉人指控为抢劫罪的定性,也赞同公诉人将廖某某定为从犯,更赞同公诉人将廖某某确定为未成年人,但有以下四点不同意见现作为辩护词发表如下,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公诉人指控第1起、第2起抢劫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不应适用刑法第263条第4项。 

虽然本案两被告人供述抢劫一部小灵通和熊猫牌手机,虽然张某报案称被抢一部摩托罗拉V77翻盖小灵通,宁群报案称被抢一部天宇925型手机,但由于未找到赃物,也未提供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就不能确认被告人所抢的小灵通就是报案人张某被抢的小灵通,也不能确认被告人所抢的手机就是报案人宁群被抢的手机,首先报案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确认报案人陈述是真实的,其次报案人陈述被抢的时间与被告人供述抢劫的时间不一定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在同一地点有可能发生两起以上的抢劫。因此,公诉人指控第1起、第2起抢劫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不应适用刑法第263条第4项,仅属于一般抢劫犯罪。 

二、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廖某某在最后一次参与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即如实地供出本案另一被告人,叫其父协助公安将另一被告人抓获归案,为司法机关节省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应认定为立功。这在公安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中已经载明。 

三、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时年仅15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这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仅对抢劫等8类犯罪才负刑事责任,与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应所区别,这一点应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四、被告人在被指控的第3起抢劫案中未劫得财物,虽然不能认定为未遂,但由于未造成被害人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廖某某系从犯、初犯、未成年犯,有立功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在第三起劫案中未造成被害人物质性损害后果,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在其亲生父母和所在基层组织的帮教下,绝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律师  罗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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