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冒用“张某某”的名义,并使用姓名为“张某某”的身份证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营业部办理一张银行卡、在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被告人张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共办理了6张银行卡。
本律师工作要点:
一、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协商,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张某争取合法权益。侦查机关最终认定被告人冒领的银行卡为6张,并非开始认定的10多张。为日后的取保候审甚至判处缓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被告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三、辩护人在一审阶段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案件的审判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