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睿律师亲办案例
深圳市XX咨询有限公司诉张XX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芦睿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4
浏览量:659
深圳市三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张xx劳动争议一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芦睿律师在深圳市XX咨询有限公司(原告)诉张XX(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担当被告的代理律师,现将本案件的主要代理意见表述如下:
     一、被告是被原告辞退,并不是原告所说的自动离职
     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的仲裁中已经提交了一份《辞退书》(复印件),上面明显跟原告提交到贵院的《辞退书》不相符,除了张云秀自己的笔迹和李宝东(被告负责人)的签名,其他都是原告自己动手伪造的。那为什么原告要画蛇添足地添加上那几句话:“本人要求离职,另谋发展”、“同意本人另谋发展”等等,原告是怕不写这些话,法院就认定是辞退吗?如果按原告所说,辞退书实际就是离职书,只是公司文件的不规范,那其实可以不用写那些东西,为何要此地无银三百两呢?在2008年5月20日前,原告辞退员工都是会拿出一份空白的辞退书让员工自己填写,由员工写明入职时间,辞退时间,辞退人,然后由原告确认并签字,辞退关系成立,并且将原件收回不留给员工,这是原告独特地辞退员工的方式。庭审中,被告更听到原告的一些证据表述,说被告在仲裁中提交的《辞退书》,是盖上那些话来复印的,真正的内容与他们所提交的一样。那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可以诚意地恳请贵院法官试一试,能否将“本人要求离职,另谋发展”、“同意本人另谋发展”等等这些话盖上,然后复印出一份跟被告在仲裁委提交的《辞退书》一样的复印件,显然是不可能的。事实胜于雄辩!原告伪造证据事实上是自己打自己脸,恰恰应证了辞退事实的存在,原告怕不伪造点内容上去会有承担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辞退书》的这个名称就已经很明确地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存在辞退关系。
      二、原告提交的考勤卡也是伪造的,被告在任职期间每星期六都有加班
     直接证明考勤卡属伪造是被告提供的一份录音材料,而一些间接证据也能推断出证据的真假: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是2005年7月1日。但庭审中,双方都对被告的入职时间予以认可,时间为2005年9月8日。请问2005年7月1日被告还未入职,这份合同是怎么出来的?唯一的推断就是,被告的签名和同一字体的合同内容在前写入,而合同签订时间是后来原告私自填上的,这么明显的时间居然还写错,更不用说合同第七页不同的字体是怎么产生的,作假不够专业;2、两年的考勤卡在仲裁委出示的时候是干净如新,可为制作精良,甚至有点过头,可惜的是每天10个小时还是存在加班情况,不够完美;3、原告现在的注册地址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曾去亲自找过原告的公司,真正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南电力大厦802室。这些竟然没有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原告在规避什么呢?不得而知;4、在网络上也有原告的一些不良信息,网址:http://www.315wm.com/viewts.asp?id=26679等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完全可以证明一个事实——原告资信很差,有弄虚作假的习惯,更何况考勤卡是伪造的事实由录音材料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原告伪造的各项证据都不应被贵院采信,任何一个有良知的懂法律的公民都会对原告的行为感到愤怒,原告是在亵渎和藐视法律,恳请贵院能做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  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芦睿律师
                                                                                         2009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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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芦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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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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