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睿律师亲办案例
罗XX涉嫌抢劫罪(致人死亡)一案
来源:芦睿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4
浏览量:779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洪木的委托,就罗XX(被告)涉嫌抢劫罪的刑事案件指派卫功奎、芦睿作为她的辩护律师。现律师结合相关案件材料、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特对此案作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在抢劫案件中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抢劫的犯罪起意是由被告的老公刘滔提起的。
      见2008年10月17日22时40分至2008年10月17日23时59分的讯问笔录(下简称笔录一)从第3页第18行开始:……10月6日左右,刘滔便要我带他找熟人去弄点钱,……但没有找到人。之后我们便商量去找与我同在……酒店上班坐台的‘玲玲’。
      见2008年10月22日14时55分至2008年10月22日15时55分的讯问笔录(下简称笔录二)从第2页第14行开始:问:谁提出要去抢“玲玲”的?答:是刘滔。
      见2008年10月25日15时00分至2008年10月25日16时15分的讯问笔录(下简称笔录三)从第2页第17行开始:……大概是10月6日的样子,刘滔就要我带他去找我熟人弄点钱。……但没有找到人,之后才商量去抢‘玲玲’的。
      见2008年11月05日15时30分至2008年11月05日16时35分的讯问笔录(下简称笔录四)从第2页第4行开始:2008年10月6日左右,……刘滔便提出要我带他去找一个熟悉的人弄点钱。第4页第15行开始:问:抢劫时谁提出来的?答:是刘滔,开始说去敲诈和我好过的香港人,但是他没有来,后来刘滔说要去搞‘玲玲’,我们就一起同意了。
      其次,被告不知道刘滔要抢劫的步骤及手段。在整个抢劫过程中被告并不在场,讯问笔录里已经记录的很清楚。刘滔是如何实施抢劫行为的以及用了什么工具采取什么方式,被告一概不知。
     见笔录一第4页第3行开始:……具体怎么搞,他(刘滔)说他有办法,不用我管我便没有再问他。第6页第13行开始:我怀疑刘滔伤了‘玲玲’,但具体对‘玲玲’做了什么,我有问刘滔,但他没有讲,我也不知道。
     见笔录二第2页第11行开始:问:你老公作案时你是否在场?答:我不在场,我老公叫我出去,我就借口卖宵夜离开了。
     见笔录三第2页第15行开始:问:你和刘滔去‘玲玲’家时,带有哪些东西?答:我什么东西都没有带,刘滔带了一个黑色的男式挎包,但不知包里装有什么东西。
     见笔录四第4页第2行开始:问:刘滔是如何抢劫的?答:具体过程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我不在现场。第5页第1行开始:问:抢劫的过程中刘滔使用了什么工具?答:不清楚,当时他背了一个包,包里是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以上材料证明被告的行为在抢劫案件中起到了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属从犯。
      二、被告有抢劫的故意,但没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在抢劫发生的时候虽然被告不在现场,但她对于抢劫‘玲玲’的事实是明知的,而抢劫的过程和手段---‘玲玲’被刘滔用绳子绑住双手,嘴和鼻子被黄色胶带封住,颈部被电线缠绕窒息而死她完全不知晓。事后,被告还以为‘玲玲’只是受伤(见相关材料)。因此,杀人的行为被告没有直接实施和参与,她主观上也没有想让‘玲玲’死亡的故意。对于杀人所产生的严厉的法律后果也不应由她来承担。
      三、鉴于被告没有犯罪前科,而且还有一个不到两岁的孩子,从人道主义出发,恳请贵院结合相关事实并考虑以上辩护意见,给予被告一个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采纳.
 
     此  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芦睿
                                                                              2009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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