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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谋共同饮酒责任承担
来源:单既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30
浏览量:2194

刘某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经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刘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决定于其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劝诫、照顾、通知等注意义务,是否对醉酒者负有民法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即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

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能泛化,不能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宴请喝酒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不能因请他人喝酒或者在一起喝酒本身而负担法律义务,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产生特定的义务,否则相互之间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是唐永贵邀请李忠富参加酒宴的,其目的就是聚餐、饮酒,其他人同样作为受邀请者,从情理上说是不应当阻止也无法阻止他人喝酒的,这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

上诉人作为被邀喝酒者,与李忠富本无关系,其在饮酒过程中的义务应当是不和他人拼酒、劝酒和恶意灌酒,且在自己可以做到的范围内履行照顾和通知义务。虽然李忠富是开车来吃饭的,但李忠富答应饭后打麻将不走,所以上诉人才和他一起喝酒的。喝酒本身没有错,在喝酒的过程中上诉人没有与李忠富拼酒、劝酒和恶意灌酒行为,能喝多少酒是李忠富自己决定的结果,那么饮酒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上诉人已经尽到。饮酒后,李忠富说有事要走,在唐永贵等人极力挽留未果的情形下,唐永贵说找人送李忠富,但李忠富拒绝了。从这一过程上看,李忠富虽然喝酒了,但没有喝多(每个人对酒的承受力是不同的),不是处于无意识状态,自己尚能保护自己,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而唐永贵等人的劝阻行为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其实这个照顾义务适用的是“在先行为义务”理论。同饮者必须实施在先行为,即请客、劝酒、拼酒等诱发李忠富饮酒过量的行为,然后引发一种在后的照顾义务。也就是说,喝过量的酒不能说有过错,但问题是因为共同实施了喝过量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上诉人没有参与李忠富饮过量酒的行为(从饮酒时的状况看),饭后其他人对李忠富实施的劝阻行为履行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李忠富不顾众人劝阻驾车离开,已经不是上诉人等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代理人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原审法院并未否认代理人的上述观点,其在判定郭军和夏永生无责任时,就认为该二人虽是同桌饮酒人,对受害人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但酒后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郭军和夏永生也参与了饮酒过程,同属共同饮酒人,不应以他们走的时候喝酒的量的多少来判定是否具有过错。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定准则,郭军和夏永生也是具有过错的,因为他们也和李忠富同饮了,就该对事后李忠富驾车承担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连带责任赔偿原则。

连带责任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必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在李忠富因交通事故中死亡中,原审各被告均不是侵权人,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本案是先行饮酒行为引发的后注意义务出现的责任问题,并不是直接实施的共同加害行为,在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比例有失公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此案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即便如此,那么判定的赔偿比例也是不当的。

李忠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饮酒后果应有足够的认识,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劝酒人的行为推动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其承担责任比例总数不应超过30%。李忠富饮酒前承诺饮酒后打牌,因事要驾车离开时又不顾他人的劝阻,执意自己开车。对于酒后驾驶的违法性,李忠富是明知的,其应当有更多的注意义务,而不能把这种义务加于他人,尤其是像刘占江这样不懂驾驶的农民。由此,劝酒的同饮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应超过20%。本案认定李忠富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为330675.5元,其20%即为66135元。此款应按照请客人、劝酒人、其他同饮人各自的注意义务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而不能适用共同赔偿来处理该案。

四、本案应适用补偿原则来处理。

纵观本案的客观事实,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导致李忠富死亡,是一果多因造成的。其因交通事故导致肺动脉破裂是其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饮酒是其出现危害后果的间接和次要原因。由于李忠富不是饮酒后酒精中毒死亡,其他饮酒人对李忠富死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按照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本案不适用赔偿责任。但毕竟基于饮酒行为是这种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由同饮人根据饮酒时各自的注意义务程度给予原审原告适当的补偿,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原则,代理人认为这才是解决本案之道。

代理人: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单既才

2013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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