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睿律师亲办案例
马XX涉嫌诈骗一案
来源:芦睿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4
浏览量:830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接受马XX的委托,就马XX(被告)涉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指派芦睿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现律师结合相关案件材料、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特对此案作出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中所提到的第二起和第三起案件,从现有提供的证据来看,只有被害人刘某和孟某的陈述以及她们的辨认笔录,属于孤证,并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能算是确实、充分,在某些方面没有一定的排他性。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她们的辨认笔录要作为证据,从法律和法理上来讲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辨认应严格按照辨认规则是保证辨认结论客观、准确的重要条件,一次不遵守规则进行的辨认,其结论是不能采信的。本案中,刘某和孟某的辨认笔录显示,她们对侦查机关的提问如同一个人在回答(详见证据第45页和第68页的辨认笔录)。两个人没有亲戚关系,更不认识,而且是在不同时间分别作出的辨认笔录,不可能会有如此惊人的相似,辨认笔录有一定瑕疵,不应采信。
      2、审查辨认结论是否科学可靠需要受多种条件的制约,而被害人对客体的认识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因此在使用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结论作为证据时,必须认真审查评断,全面考察可能影响这些证据的各种因素,以便正确判断其可靠程度。本案中,刘某和孟某是在所谓的案发一个月后才做的陈述,当时并没有报警,但陈述的内容却比熊某和罗某一案发就报案所做的陈述还要详细,让人怀疑到陈述的真实性;另外,在刘某和孟某陈述的过程中,被告人是司机,整个过程应该是长时间背对她们,双方也不会有很多面对面的时间,她们是怎么在事隔一个月后准确辨认出被告人的?综合以上疑点,这让证据的可靠程度降低。
      3、被害人陈述和她们的辨认笔录应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使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经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这也是证据运用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刘某和孟某的案件,证据显然是孤证,还存在一定的瑕疵,被告人在庭上也否认了这两起案件,通过发生的两起案件的作案时间和这两起所谓的未遂案件的作案时间上来分析,违背了被告人的作案规律,因作案时间大多都是在晚上。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阶段,对影响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明要求是最高的,其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要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综上所述,起诉书中第二起案件和第三起案件不应认定是被告人所为。
       此  致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芦睿
                                                                                 2008年9月20日
以上内容由芦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芦睿律师咨询。
芦睿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43好评数14
深圳市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A座2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芦睿
  • 执业律所: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A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