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兵律师亲办案例
快速解纷争,温暖民工心
来源:吴卫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7
浏览量:820

                        快速解纷争,温暖民工心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  吴卫兵

 

案情简介:

张某,男,46岁,兴化市沈伦镇樊荣村人。张某早年与妻子离婚,婚生子归张某抚养。张某守着两亩薄田,生活难以为继。在涌动的外出打工潮下,张某于2004年5月至宜兴市某碳酸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公司”)从事艰苦的、工资低廉的打工工作,2008年初张某将年仅17岁的儿子也带至宜兴公司打工。

不幸的是,2008年12月26日张某在拖运石灰时不幸跌倒,致脊椎损伤。宜兴公司为其支付了第一、第二次的手术治疗费用,其余费用拒绝赔偿。

办案经过:

2010年3月10日,张某来到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他手拿一份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该通知内容为:因宜兴市某碳酸钙有限公司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因此,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中止工伤认定。张某说在当地人生地不熟,不知如何下手。为此请求兴化本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吴律师接手该案后,帮张某认真分析了案情。张某与宜兴公司这么多年未有一份劳动合同,其工友碍于现仍在宜兴公司上班,都不愿出来作证,张某手头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伟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张某申请工伤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从张某的陈述中,吴律师注意到,最起码有以下几方面可以证明张某与宜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张某目前仍与其儿子居住在宜兴公司工人宿舍。2、张某的儿子在宜兴公司上班,他也可以作证;3、张某的医疗等费用都是宜兴公司出的,可以从另一方面证明宜兴公司与张某的关系。吴律师经与张某商量,拟对该案作两手打算:一是直接与公司协商解决;二是搜集证据到宜兴仲裁委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初步确定先与宜兴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行仲裁。

受案第二天大早,吴律师与张某搭车到宜兴碳酸钙有限公司。几番周折找到了宜兴公司的黄副经理,黄副经理一开始就推说不知此事。吴律师按事前拟定的办案思路,反复与黄副经理沟通,并晓以利害,既讲情理,亦讲法理,最终做通黄副经理的工作,黄副经理表示这事要请示总经理,让我方下午等电话。

下午的时候,吴律师与张某又来到宜兴公司,仍然是黄副经理接待,他说,经请示总经理,同意协商,吴律师又与黄副经理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讲明了利害关系(期间录了音,以备日后使用)。黄副经理说理解受伤农民工张某,表示尽量协商解决。临走吴律师将工伤待遇赔偿清单交给黄副经理,约定明天再谈。

吴律师意识到,单凭双方谈判协商没有第三方从中调解,协商成功的希望很小。于是,吴律师又与张加林一起找到当地劳保所和司法所,请求他们介入调解,劳保所和司法所也接受了我方的请求。

第二天早晨,吴律师与张某来到了宜兴市新街司法所,这次宜兴公司的徐总经理也到了场,在相关证据面前,徐总经理不得不承认张某在公司上班受伤的事实。就赔偿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张某受伤的腰椎是构成九级残,还是八级残,二是张某的相关请求是否偏高。

吴律师找出相应的工伤定残依据,并电话咨询了当地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张某有可能构成八级伤残,也有可能构成九级伤残,八级残疾赔偿大概在12万左右,九级残赔偿大概在9万元左右(均不包括医疗费)。经反复协商,最终确定宜兴公司赔偿张某10万元(另外支付的医药费和6200元除外),双方当场签订协议并履行。一起有可能旷日持久的工伤赔偿争议就此尘埃落定。张某对承办律师吴律师的工作及案件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律师点评:该案如按正常的劳动争议程序办理,如宜兴公司或者张某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最少能打七、八个官司,劳动关系仲裁,任一方不服可到法院一审直至二审;劳动关系如确定,再申请工伤认定,任一方不服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如确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任一方不服得申请重新鉴定;然后就赔偿申请仲裁,任一方不服,还要经过一审直至二审。这样下来时间也在两年左右,最后的案件处理结果还说不定。吴律师为了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找到了一条既经济又快捷的解决纷争之路。该案最终圆满解决,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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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司法局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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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卫兵
  • 执业律所: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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