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律师亲办案例
排除妨碍代理词
来源:陈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7
浏览量:244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本人在查阅本案案卷及参与今天的庭审后,就本案有关争议的焦点原告建筑物突出部分是否符合规划;原告是否已按照与被告之间的约定建房;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个焦点:原告建筑物突出部分是否符合规划应由当地的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在未确认不符合规划之前,应视为合规,任何人不得侵犯。若只要被告单方面认为原告建房不合规,就可以随意阻止原告建房,那么原告的权益随时可能被践踏,合法权益怎么可以得到保障呢?即使原告建房不合规,也是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进行处理,而不能任意由被告进行阻止,被告应立即停止其阻绕原告建房的侵权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建房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建房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或得到国家相关权力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批准或授权的情形下,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截止到本案的开庭之日,原告并未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原告建房不符合规划的相关文件,在原告没有收到相关部门关于原告建房不符合规划的文件前,原告建房的行为就是合法,被告不能进行阻止,否则,就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

(三)、不管原告现在所建的房屋是否符合规划,在原告已留足3米宽的公共道路以便被告通行、生活的,不妨碍被告任何相邻权的前提下,被告是没有任何权利依据对原告建房进行阻止。即使原告建房不符合规划,也只能由规划局对原告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而不是由被告擅自任意阻碍原告进行建房。

(四)、我国对农村建筑突出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对城市建筑突出物有相关的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原告的建筑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保护。即使按照建设部下发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2条建筑突出物的规定,均是允许建筑物可以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的,故原告建房时房屋基础是在建筑控制线内的,在高处稍微突出的部分,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本不违规。

第二个焦点:原告与被告201393日达成的《协议书》,约定原告留足3米宽的公共道路通行,只要求宽度,并没有要求高度。在庭审中,被告已确认原告确实留足了3米宽的距离,足以证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协议书》的约定。且原告所留的高度大概有2.6米左右,完全能保证被告的顺利通行,被告应提供原告建房的顺利,不得恶意阻绕。

第三个焦点:被告在没有任何的理由与法律依据下阻绕原告施工,应依法赔偿原告给造成的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给包工头的误工费14200元及被告破坏原告已修建好的化粪池人民币3000元。上述损失均有相关的证明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原告建房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无故阻止严重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碍,切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

陈婷 律师

2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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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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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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