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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租交通事故赔偿案例(2014)册民初字第531号
来源:余理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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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某汽车出租行因将车辆出租给沈某,沈某租来车辆后交给张某(实际因张某无驾驶证请沈某代其租赁),张某得车后,交给有驾驶证的段某驾驶,结果发生恶性交通事故,车辆翻至公路下某农户家房顶上,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随后,张某家属起诉上述各方当事人,本律师接受某汽车出租行的委托参与案件诉讼。

根据案件事实,即某汽车行与沈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庭审中提出某汽车出租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意见,经法庭审理后,作出了(2014)册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判决我当事人某汽车出租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判决沈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主要提醒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过程中必须签订好合同,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租人的驾驶资格,另外,提醒帮朋友租车的人,应当注意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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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理亚
  • 执业律所: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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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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