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中涉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处理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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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对于美发店的归属以及2万元债务法院该如何处理?

本案中,美发店是张某与柳某在婚后开办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柳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2万元。由于该2万元是用于美发店的经营,并非明确约定未柳某的个人债务,也并非属于第三人知道张某和柳某约定财产制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规定可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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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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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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