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
江苏x公司为一房地产公司,系苏州某政府安置房的总承包商,施某为承揽建筑施工业务个人,余某为内墙油漆涂料施工包工头。江苏x公司于2011年9月份将该安置房工程的瓦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内油漆工等发包给施某,施某将其中的内墙油漆涂料工程转包给余某实际施工,截止2014年1月24日,江苏x、施某已将余某在该工程上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但余某拿到工程款后并未将受到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反而向其手下所有工人出具了“工钱欠条”。次日,也就是大年12月26日,余某手下的工人带着手中余某出具的“工钱欠条”向当地政府讨要血汗钱,迫于政府的压力和当时的现状,江苏x、施某共同代代付了所有的工人工资30万余元,后向余某索要,余某以工程款未全部结清为由拒绝偿还。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随后,江苏x、施某将余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余某没有事实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返还,据此,南通法院一审判决余某于判决生效后支付该笔款项。目前,该案在执行阶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