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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 合同效力 处理原则
来源:张福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量:719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以及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流动越来越频繁,作为农民重要财产的房屋如何处分和利用,成了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事实上,农村房屋的买卖、出租、转让等情况在不断增加,但是中国关于农村房屋的法律地位、性质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当前,明确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 合同效力 处理原则

一、农村房屋是否允许买卖
农村房屋能否买卖,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买卖。从我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二、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由上述分析可见,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个合同有效,不仅合同主体要适格,而且内容要合法。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上,除依法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无效规定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我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1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2004
12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与会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坚持一下原则:一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
二是严格执行法律和相关政策,稳定房屋市场解决纠纷,有法依法处理,暂无规定的可缓解处理。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行为人谨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三是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是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参考文献:
1、张广兄,《关于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思考》,中国法院网,2008-07-17
2
、应秀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辨析》,《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
3
、刘接昌,《农村房屋的法律问题》,《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71217日。
5
、《北京市高级法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20041215日。
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1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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