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勇律师亲办案例
同住人在上海房屋动迁时,是否有利益何分割?
来源: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3
浏览量:465


案情简介

原告陆明系被告齐喜的外甥,被告齐喜与被告彭培为夫妻关系,被告齐丰为双方所生之子。

20105月因上海市合肥路某弄某号二层亭子间动迁,被告彭培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协议约定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彭培,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人民币70余万元,差额面积部分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6.7万元,各项奖励费人民币45万元左右。被告彭培购买了本市康佳路的房产两套,货币补偿差额人民币13万元由彭培领取。

通过到动迁组调查,查明系争房产所在动迁地块居住困难家庭为彭培,户籍人数为原告与被告四人,核定人数为六人,齐丰妻子和小孩未引进户口。两套康佳路房产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分别登记为齐丰、彭培和齐喜。(以上为真实案例,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院判决]

被告彭培、齐喜及齐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陆明人民币18万元。

[律师评析]

诉讼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原告根据国家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产,在动迁过程中被列入居住困难家庭核定人数,作为动迁安置房的认定人数之一,且其未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原告有权利享受动迁安置。

法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共有动迁安置所购房不利于双方矛盾解决,且系争房产来自于被告彭培单位分配,原告未对动迁房取得做出贡献,故酌情分得部分动迁安置款,做出了如上判决。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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