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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产出售未经共有人未同意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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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施某2、王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施某1系被告施某2、王某之子。

某年627日,原告施某1与被告施某2、王某一户原居住的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宅基地房屋动迁,后获得了包括系争房屋在内两套安置房。某年115日,由被告施某2、王某与被告施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施某2夫妻将系争房屋以人民币32万元转让给被告施某某。被告施某某当即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施某2夫妻同时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了被告施某某,被告施某某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后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

与此同时,被告施某2夫妻将另一套安置房也转让给他人。被告施某2夫妻将两套安置房转让款建造了由原告施某1及被告施某2夫妻居住的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的别墅房屋,该别墅房屋当时由被告施某某负责建造,部分工程款折抵了购房款。因系争房屋系动迁安置房,转让时尚不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至某年1121日,由原告施某1、被告施某2、王某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某年410日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原告施某1、被告施某2、王某。

原告施某1其因吸毒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期限自某年912日至某年112日止。在此期间,父母未经其同意将系争房产转让他人,认为系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遂于某年7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施某2、王某共同辩称,当时两被告不懂法律,故同意原告主张转让协议无效的意见。

被告施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施某2、王某系一家人,其一户动迁后获得了动迁安置房,因被告施某2夫妻要自己建造别墅,遂将获得的安置房转让给其,双方于某年115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且其已全部付清了转让款,同时,由其为被告施某2夫妻建造了目前居住的别墅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施某2夫妻即将该房屋交付了被告施某某,且已装修入住至今5年多,期间并无争议,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虽为原告施某1与被告施某2夫妻的家庭共有财产,但被告施某某有理由相信被告施某2夫妻有权代表原告施某1处分共有财产,符合家事代理特征,被告施某某系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被告施某2夫妻与被告施某某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原告施某1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法也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此案中涉及三个主要的法律问题:

1、共有权处分问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还需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此案中,被告施某2夫妻与被告施某某于某年115日签订系争房屋转让协议后,被告施某某已按约付清房款,被告施某2夫妻也按约将系争房屋交付给被告施某某使用至今,期间双方并无争议。可以,施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购买房产应该受到保护。

3、表见代理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原告施某1在其父母转让系争房屋时虽在接受劳动教养,但其原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早在2005年即被拆迁,应当知道其有相应的动迁安置房,即便其不清楚,其在某年1月劳教结束回家后,居住在动迁后自己建造的别墅房屋内,此时也应当知道该房屋来源及动迁安置房去向,但原告施某1并未向其父母及被告施某某提出异议,直至2013年才提起诉讼,由此可认定原告施某1对其父母转让系争房屋的情况是知道的,至少是默认其父母转让房屋的事实,时过几年后,现原告施某1称其不知道转让的说法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施某某有理由相信被告施某2夫妻有权代表原告施某1处分共有财产,符合家事代理特征,被告施某某系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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