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勇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应当归谁所有?
来源: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3
浏览量:283

案情简介

原告刘小红与被告张广于2004 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结婚前被告张广将一张5000元定期存折交给了刘小红,说是将这笔钱赠与给原告刘小红。刘小红也欣然接收。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张广,当时,张广没有告诉刘小红这份存折的密码。不久,二人便进行了,举办了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期间,原告刘小红始终没有支取这笔钱。结婚几个月后,双方的感情便出现裂痕,原告刘小红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将存折中5000元钱判归原告所有。

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张广在婚前将5000元的存折赠与给原告刘小红,这一赠与行为是否依法成立?


律师点评:本律师认为本案赠与合同不成立。因为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发新的存折。所以,本案被告张广赠与给原告刘小红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被告,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张广与原告刘小红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法庭判决

法庭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本案赠与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有权撤销。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返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评析:

女方因为一念之差便与5000元失之交臂。而婚姻感情并不是靠5000元就能保证或补偿的。还是那句话,老百姓可以不懂法律,但是应当有法律意识,应当有权利意识,存款既然赠与了,就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变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更是这样。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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