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洋律师亲办案例
婚后财产纠纷:原告离婚胜诉
来源:曹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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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总结

现有沈阳市皇姑(女)(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冯甲,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建筑面积81.6平方米,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私有住房一处,原、被告离婚时尚欠贷款136612.01元。离婚后由原告王某个人独自偿还贷款7个月,每月还款1158.74元,共计8111.18元。原、被告合意该房现价值为每平米7000元。现该房由被告冯某及原、被告婚生子冯甲居住。原、被告于2013823日在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中只对子女抚养作出约定:婚生子冯甲由被告冯某抚养,原告王某不给付抚养费。并未对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房产做出处理,故原告于20131219日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房产,同意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按双方对房价的认可给付我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同时被告返还离婚后由我交纳的7个月房屋贷款,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房屋,建筑面积81.6平方米,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私有住房一处,归被告冯某所有,该房首付款及已还贷款归被告冯某所有,未偿还贷款由被告冯某负责偿还,贷款银行对该房未偿还贷款部分享有优先抵押权,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200000元,房屋折价款未付清前,该房仍归原、被告共同所有,房屋折价款付清后原告王某立即搬离该住房并配合被告冯某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冯某承担。二、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离婚后偿还的贷款4055.59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66元(原告王某垫付),原告王某承担3620元,被告冯某承担4246元。

案件分析:本案的特点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离婚时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做出处分。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在本案中,该昆山西路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婚姻法>解释()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房屋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除此之外,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国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离婚后由其个人独自偿还7个月贷款问题,原、被告离婚时未对房产予以处理,该房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该房贷款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现由原告一方独自偿还7个月房屋贷款,依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代替其偿还的部分贷款,被告返还原告离婚后偿还的贷款4055.59元。

本案给我的启示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财产仍将处于共有状态,对此部分财产裁判标准也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标准相同。在实务中,离婚时双方对达成协议的财产应当形成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以保护自身利益,避免因为举证不能而在有可能发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处于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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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洋
  • 执业律所:
    民商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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