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上诉状
作者:赵德高 更新时间 : 2014-11-20 浏览量:84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XXX年XX月XX日生,农民,现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生,农民,现住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XXX人民法院(2014)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破裂判令离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属于再婚,被上诉人有一个男孩需要抚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6日举办了婚礼,并于2013年8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非常融洽。由于被上诉人长期出差在外,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孩子视同己出,悉心教育抚养,对被上诉人的父母也照顾得无微不至,并不是被上诉人所说的那样经常吵闹生气。至今为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只是在被上诉人提出离婚后吵闹两次,而且最后一次发生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夫妻之间偶尔吵闹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院在事实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听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2014年10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到法院参与调解,但是双方见面后直接争吵,并未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身为农民,对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一概不知,表示要委托律师再开庭,而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了缺席判决。一审法院此举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剥夺了上诉人的参加庭审权、辩论权等相关一系列诉讼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所以,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明确要求委托律师延期开庭的情况下,而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是错误的,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三)一审判决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和分割,现请求依法予以分割。
2013年3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办了婚礼并住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8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上诉人在服装厂上班,所有的收入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被上诉人作为司机的全部收入存入了银行,在婚姻存续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财产时,女方应当适当多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论从程序上和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有严重错误,为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也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