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菲律师
王宏菲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建筑工程 互联网纠纷 证券投资 环境保护 损害赔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1-3875-2633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洛阳律师 > 洛龙区律师 > 王宏菲律师 > 亲办案例

王宏菲律师民间借贷经典案例:借款到期不还,如何维权?

作者:王宏菲  更新时间 : 2014-11-18  浏览量:253

  • 原告朱◑◑诉被告赵◑、邓◑、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机构: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 文书字号:(2013)洛龙民初字第9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13-10-15审理程序:一审
  • 审理人员:赵丽君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洛龙民初字第94◑号

原告朱◑◑,男,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男,1973年5月◑◑日出生。

被告邓◑,女,1979年10月◑◑日出生。

被告钱◑◑,男,1962年12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女,1963年6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诉被告赵◑、邓◑、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状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君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代理人陈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邓◑、钱◑◑、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赵◑向我借款15万元现金,用于周转,期限5个月,逾期按每天5‰计违约金,并自愿以西工区行署路兰庭秀小区2门401号房产即号牌豫cll083的车辆作为抵押。被告钱◑◑为履约担保人,并自愿以胡◑◑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洛龙区唐城御府8-2-502室房产及号牌豫cm1717号的车辆作为抵押。还约定此笔借款直到本息还清方可解除担保责任。被告邓◑系赵◑的配偶其应对赵◑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时至今日,四被告推诿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被告赵◑偿付借……(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

以上内容由王宏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宏菲律师咨询。

王宏菲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建筑工程 互联网纠纷 证券投资 环境保护 损害赔偿

手  机:151-3875-2633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