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强律师亲办案例
强制执行案例
来源: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量:607

2009年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承建广东花都xx工程,并将其中的预应力专业工程分包给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2011年起被执行人拒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申请人被逼无奈于2011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两审终审于20131119日形成终审判决,判决支持申请人诉求,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379万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遂于201312委托本律师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本律师经各种途径查找到被执行人在宝安区上合村承建一处在建工程xx花园并将该工程作为财产线索提交给福田法院, xx花园业主(以下简称“异议人”)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法院向其发送的要求其冻结其应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379万元的协助执行裁定,本案遂陷入执行困境。

争议焦点:

1、 被执行人承建的在建工程应收工程款是否可以作为执行目标财产。

2、 查封报告承建的在建工程应收工程款是否需先穷尽其他方式。

3、 法院向被执行人另一承建工程的合同向对方发出协助执行裁定要求该相对方以379万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工程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我国司法体系中对于强制执行的规定规定较为宽泛,对于以上争议焦点的解决需要以司法实践做参考,本律师通过收集大量案例提供承办法官,并最终成功说服法官驳回异议人请求,对于在建工程项目进度款采取强制措施在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该措施不需要以穷尽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即可采用,只要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要求止付被执行人在该单位或个人处的应收款用于清偿债权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都有配合义务。

在本案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本律师本着勤勉、负责的专业态度,穷尽一切办法、克服道道难关帮助当事人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期间为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亲自驱车到深圳各区甚至深圳以外的城市做现场调查,将现场调查的情况及时提交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保持积极的沟通。法院在驳回异议人诉求后,被执行人又通过一系列社会活动给承办法官施加各种影响,本律师则通过不断调查取证并提交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迫使被执行人最终不得不主动与申请人寻求和解,最终本案以双方达成360万元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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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强
  • 执业律所:
    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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