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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车祸,该如何求偿?

作者:崔萍  更新时间 : 2014-11-17  浏览量:346

案情简介:2012年5月21日,顾斌驾车经过一个路口时,见老同学宫雯向他招手示意要求“搭便车”,便欣然同意。途中,顾斌为炫耀自己的车技,开始在路上飙车。后汽车在急转弯处撞上石壁,宫雯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宫雯丈夫的索赔,顾斌却显得很委屈:是宫雯主动要搭我的车,我又不收钱,怎能让我赔偿?

律师见解:上海普陀交通事故律师对此分析:顾斌应当赔偿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刑法修正案(八)》也已明确将飙车列入禁止范围。即驾驶人员必须对车辆内的人、物安全承担责任。可顾斌却对法律规定置之不理,对可能导致的损害听之任之,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普陀交通事故律师特别提醒:司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各位司机要小心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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