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11月19日申请、2007年7月7日获准注册第4370923号“春鹰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分线盒”等。2007年9月4日,昆明**有限公司对第4370923号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第4370923号商标,并认定该公司第332260号“春鹰牌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商评字【2012】第22194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第332260号商标为“汽车板簧”上的驰名商标,同时维持第4370923号商标。吕盛律师代理徐州市**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以“被诉裁定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对第332260号“春鹰牌及图”的驰名商标认定。
该案以判决方式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对遏制驰名商标认定乱象,促进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