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址:洛阳市涧西区某村;
被告:洛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杜某,男,汉族,25岁。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XX号。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待司法鉴定后另行计算)等各项费用131264.7 元;
2、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26日10时,被告驾驶豫CC27XX号大客车沿西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范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接触,后将同方向吕某骑电动车载李某二人摔倒,导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受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负全责,吕某、范某、李某无责。该起事故损失由杜某承担。因杜某是洛阳市某有限公司司机,该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另豫CC27XX号大客车投有交强险。目前原告已出院,双方对赔偿事项没有达成协议,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