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方某接受朋友吴某之邀,去张某家干活,方某在干活中不慎从一辆三轮车上掉下来,当即昏迷。后被送到中心医院诊治,被确诊大脑挫裂伤,捧盆骨骨折。后经市人民医院确诊为五级伤残。这突如其来的事故,方某一家人受到极大打击。出院后方某多次找到雇主要求赔偿此次受到的伤害,但都被拒绝。
2014年5月,方某找到本律师,在细心听取当事人讲诉案情后,通过具体分析案情,合理作出代理方案,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方某医药费36500元、误工费125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6800元、残疾赔偿金224560、鉴定费1500元。
本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