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再婚的同住人对安置房是否享有有居住权,往往是家庭纠纷争议的焦点。
2003年,张女士经介绍与离异的李先生认识,婚后与李先生及其女儿李玲同住,张女士的户口也迁入该房屋。
2010年初,李先生的房屋被动迁,李先生与李玲瞒着张女士将房屋登记在李玲一人名下。李先生与李玲趁张女士生病住院迁入新房,之后李玲阻止张女士搬进新房,张女士不得不租房居住,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居住在上述房屋内,且户口在婚后已迁入该房屋,所以应认定张女士是同住人。现李先生与李玲两人实际居住其中,因此两人均有安置张女士居住的民事责任。
法院考虑到双方多次冲突,如果判决张女士搬入房屋,势必将激化矛盾。结合安置房屋地段等因素,判决两被告赔偿张女士住房租金补偿1.8万元,并按月支付租金补偿款1200元。
律师提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张女士虽不是被动迁房屋的产权人,因其是同住人,对动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