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3
浏览量:410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20日,徐XX与王XX在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徐XX购买王XX位于郑州市**号房屋一处。合同签订当日,徐XX给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含有欠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佣金11000元及代办费1000元的欠条。现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朱XX支付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朱XX承担。另外:原、朱XX双方在合同中对买卖房屋的内部状况未予确认。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作为居间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当就其是否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的规定,居间人是否可以收取居间报酬的主要标准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居间人是否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是居间人是否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进行了如实汇报。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化的房产中介公司,应当知道房屋的内部结构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就其知道的房屋信息如实告知购房人。本案中徐XX辩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三次均没有进入房屋查看,徐XX是在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司处看了一些房屋图片之后出于对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合同之后徐XX才看到了所买房屋室内的真实状况,发现与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介绍的房屋室内情况严重不符。虽然徐XX与王XX在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撮合下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徐XX以所购房屋的内部结构与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中介绍的房屋结构信息不符提出抗辩,本案中,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就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带徐XX多次看房过程均无相应记载,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徐XX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的内部状况亦未予确认,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亦没有证据证实就其所掌握的房屋信息向徐XX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郑州A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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